领导,您最好带头开这种车、用这样的办公室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提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具体来说,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后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制定和完善”的,处于“动态调整”中。
说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中明确说,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捡重点说,在置换方面,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此外,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还有一种配置方式是“建设”,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说完了针对配置方式的要求,那么,配置需要的钱从哪里来?
《办法》中明确写了,配置所需要的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房资金不得接受赞助捐款;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约7300字,共八章40条。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该办法不一致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怎么管理办公用房?《办法》中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很多要求都是直接通过数字来严格限制。
首先,有一些基础的规定。例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 这是之前的办公室面积标准
同时,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怎么安排办公用房?《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这跟以前相比放宽了要求:
2013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里面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在这方面,新规显然放宽了要求,不过有两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审批,一是要小于标准面积。
在办公室的设计方面,《办法》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这里要求要建立健全几项监督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同时,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一一列举了追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是一份新规定,这里说的“新”,是针对中办、国办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来说。就在新规定实施之时,老规定也正式废止。
和《老办法》相比,不仅内容从24条增加到31条,时隔近7年,《新办法》在新能源汽车、公务车种类、监督问责等方面都有“大动作”。
《新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而在《老办法》中,仅强调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专车”;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公务车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现在说的公务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应急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都是首次提出的概念。
根据《新办法》的解释: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而在《老办法》中,将公务车仅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中包括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全文没有提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此次将这两部分单独提出,可见公务用车的实践中,这两部分越来越重要。
《新办法》还有一大亮点是强化了监督和问责。《老办法》中共列了24条,没有分类,而《新办法》不仅内容增加到31条,还分了六章。其中第五章专门讲监督问责。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分别列出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5种和9种情形。《老办法》仅针对4种行为,提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力度明显提升不少。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新办法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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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知见、工人日报等
微博:@湖北日报
编发:黄珺
出品:湖北日报融媒体中心